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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小企业协调办
【发文字号】 沪小企业办[2002]09号
【颁布时间】 2002-02-22
【实施时间】 2002-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损帐补贴暂行办法


  为支持本市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形成多层次的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就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损帐补贴,制定以下办法。
  
  一、 补贴的定义
  
  1、本办法所称损帐补贴是指由有关部门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所发生的损帐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
  
  2、损帐是指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为小企业贷款担保后,因该小企业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担保机构以担保资金偿还贷款的这部分损失。
  
  二、补贴的对象
  
  3、损帐补贴的对象为以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互助性担保组织,包括:
  
  (1)由小企业群体自主组建,并有6家以上没有产权关联的企业参加,实行会员制的互助担保机构。
  
  (2)由行业协会牵头,有10家以上没有产权关联的企业参加组建的互助担保机构。
  
  (3)由政府相关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5家以上共同组建,社会资金占担保机构资金总额30%以上的担保机构。
  
  三、补贴的操作与管理部门
  
  4、上海市小企业综合服务事务所(下称市小企业服务所)负责本市有关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帐补贴的具体工作。
  
  5、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下称市小企业协调办)负责本市有关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帐补贴工作的监管和协调。
  
  四、补贴对象的申报与公示
  
  6、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担保机构,均可向市小企业服务所申请补贴资格认定。
  
  7、申请资格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章程,
  
  (3)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的专项制度,
  
  (4)与协作银行的协议书,
  
  (5)开展担保业务的基本情况。
  
  8、市小企业服务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确认其补贴资格: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担保业务开展半年以上,运转正常;
  
  (3)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其中,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有担保资金的5倍,单笔担保责任不超过担保机构上年末净资产的10%;
  
  (4)按时向市小企业服务所上报被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担保业务统计报表,接受市小企业服务所的业务监督;
  
  (5)在损帐补贴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9、市小企业服务所对通过资格认定的担保机构,通过"上海小企业"网予以公布。
  
  五、补贴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10、经认定的担保机构,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可向市小企业服务所申请损帐补贴。
  
  11、申请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书;
  
  (2)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3)形成损帐的担保合同,以及履约情况的材料;
  
  (4)贷款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担保履约通知书,以及确认担保机构已履行代偿义务的有效单证;
  
  (5)担保机构取得债权并进行追索的有效文件。
  
  12、市小企业服务所接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核实,确定补贴比例、金额以及担保机构实现债权后的分配比例,经市小企业协调办批准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到该担保机构。整个审核批准工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补贴的比例
  
  按照"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合理分担担保风险"的原则,确定损帐补贴的比例。具体见下表:
  
  表中:
  
  损帐比例 =(损帐金额÷担保贷款金额)× 100%。该比例超过5%时,按照5%计算。
  
  社会资金比例 =(担保资金中的社会资金÷担保资金)×100%
  
  七、信用保障措施
  
  13、补贴应用于充实担保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14、接受补贴后,担保机构应积极追索债权,将追索情况专报市小企业服务所,并对追索后实现的债权按确定比例及时划交市小企业服务所。
  
  15、对担保机构恶意骗取补贴的行为,给予取消补贴资格、责令退赔补贴金额的处理。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补贴资金或不履行追索债权义务的,责令其予以纠正;不纠正的,给予取消补贴资格、责令退赔补贴金额的处理。
  
  16、对于已获得补贴资格认定的担保机构,其年担保企业户数和年担保贷款金额达到一定要求且连续两年没有损帐,可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金额按其担保贷款余额与补助率相乘确定。补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与担保机构实收保费率的差额。
  
  17、市小企业服务所负责建立担保机构及其损帐补贴、补助情况档案,并将其作为认定担保机构补贴资格和补贴比例等的依据。
  
  八、其他
  
  18、本办法由市小企业协调办负责解释。
  
  1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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