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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农[2002]40号
【颁布时间】 2002-02-22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都江堰灌区供成都(青白江)地区工业和自来水公司原水价格的批复

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

  
  你局都局[2001]48号《关于调整都江堰灌区成都(青白江)地区工业和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1702号)精神,结合你局工业供水成本,综合考虑对自来水和工业企业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对你局供工业和自来水公司的原水价格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工矿企业用水价格。
  
  计划内消耗水每立方米由19分调整为25分;贯流水每立方米由6分调整为8分。为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实行加价,超计划10%以内加价20%;超计划10--30%的,加价40%;超计划30%以上的加价50%。
  
  二、供自来水公司原水价格
  
  供自来水公司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4分调整为20分,超计划用水价格按照工矿企业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取。
  
  三、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用水价格
  
  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用水由每立方米8分调整到10分。
  
  四、在灌区内渠道两岸百米内打井抽取过滤水的用水户,每提取一立方米的水量,收取水费由7分调整到8分。
  
  五、其余供水,包括水力发电用水和农、林、牧、鱼(种)场站用水暂不作调整。
  
  以上调整价格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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