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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水产办[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2-22
【实施时间】 2002-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本市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品种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市农场管理局、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促进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品种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并按规定,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和与其相通的自然水域;对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养殖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管。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品种的管理,严格把关,凡人工培育、选育的水产新品种、良种以及从境外引进的水产新品种,未经全国水产原种与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并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用于自然水域增殖放流;不得采用未经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的水产苗种用于增殖放流。
  
  3、根据本市渔业水域及资源的实际情况,本市用于自然水域增殖放流的品种暂限于青鱼、草鱼、鳙鱼、鲢鱼、鳙鱼(团头鲂)、鲫鱼(本地鲫)、 鲤鱼(本地鲤)、鳜鱼、中华绒鳌蟹。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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