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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建设厅
【颁布时间】 2002-03-05
【实施时间】 200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00二年三月五日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中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测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须参加相应业务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须取得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房地产咨询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须经全国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七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方能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作为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咨询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遗失以上各类证书的,应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结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审进行。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与其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相应资格等级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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