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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2001年第130号令《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为使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将申请报告及需提供的有关材料提交有关机构。 (一)市直属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二)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向经营公司提交; (三)其他企业向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第三条 材料受理单位对于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材料及初审意见于每年6月15日前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产品目录; (五)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六)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其它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市后,企业需将上述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后予以重新确认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汇总后,召集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专家评审制,专家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得票超过到会人数2/3票,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八条 如有特殊情况,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临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予以评审。 第九条 经专家评审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15天。 第十条 公告期满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