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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青科高字[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2-22
【实施时间】 2002-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2001年第130号令《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为使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将申请报告及需提供的有关材料提交有关机构。
  
  (一)市直属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二)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向经营公司提交;
  
  (三)其他企业向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第三条 材料受理单位对于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材料及初审意见于每年6月15日前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产品目录;
  
  (五)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六)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其它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市后,企业需将上述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后予以重新确认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汇总后,召集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专家评审制,专家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得票超过到会人数2/3票,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八条 如有特殊情况,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临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予以评审。
  
  第九条 经专家评审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15天。
  
  第十条 公告期满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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