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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省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收悉。经报请省国税局批准,现以苏国税函[2002]9号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同意其从获利年度起,对经营特定项目取得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如发生特定项目之外的一般项目收入,应制订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收入、成本费用划分办法,并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市局外税处核批。太仓市国税局负责对该企业的具体监管。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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