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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节约血液资源,做到合理、科学用血。完善省血液中心建设,使之切实履行其职责。到2002年底前,要对不符合建设标准设区市的中心血站进行必要的改造。到2005年底前,要在中心血站覆盖不到的县建成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到2002年底前,在偏远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需要临床紧急采供血时,实现用艾滋病病毒快速诊断试剂进行血液筛查,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到2002年底前,要在全省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并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和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诊断试剂和防治艾滋病药品的质量控制,提高检验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用血安全。 建立举报制度,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各级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和销售手工采集原料血浆的行为;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 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第一套节目每周至少播放二到三次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广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或有关节目。省级和设区的市主要报纸每周至少刊登二至三次预防艾滋病性病、推广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影响较大的有关期刊也要适当刊登有关文章和公益广告。 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负责本系统职工和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教育。乡镇、街道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基层人口学校要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促进生殖健康的教育。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材料(品),开设专题讲座;普通初级中学要将上述有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场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开辟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品),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放置宣传材料(品),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 (三)针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四)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并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开展艾滋病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省级和福州市、厦门市以及卫九项目地区的市级预防保健和医疗机构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到2002年底,各设区的市和卫九项目地区的县(市)至少要指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其中的科室,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 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要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并加强管理,减少其流动。 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及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推行匿名就诊,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