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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3-05
【实施时间】 200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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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学生住宿床位在1万张以下、5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学生住宿床位在1万张以下,3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2.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区县(自治县、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候车(船)厅(铁路、水上交通管辖的候车(船)厅除外)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藏书在300万册以下、5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展览馆,珍藏等级文物在10万件以下的博物馆,区县(自治县、市)级档案馆,市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在50万千瓦以下、1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站),区县(自治县、市)级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年总产值在4亿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5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总容量在4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和调压站;
  
  3.总容量在5万立米以下的甲类液体储罐区和总容量在5000吨以下的甲、乙类固体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
  
  4.一级以下三级以上的CNG加气、加油站;
  
  5.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经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在1000人以下、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设有市级重点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度低于100米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筑;
  
  3.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下、1万吨以上的国家储备粮库;
  
  4.总储量在5000吨以下、500吨以上的国家棉库;
  
  5.总储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两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堆场除外);
  
  7.区县(自治县、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地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座位数在1万个以下的公共体育场,容纳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公共会堂。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医院;
  
  2.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老人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学生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学生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下、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乡、镇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和码头:
  
  候车(船)厅(铁路、水上交通管辖的候车船厅除外)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市级以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发电厂(站)。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总容量在500立方米以下的可燃气体的灌装站和调压站;
  
  3.三级以下的其它CNG加气、加油站(点);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经营商店。
  
  (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在2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高层公共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筑;
  
  2.总储量在两万立方米以下、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3.总储存价值在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堆场除外)。
  
  四、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铁路、水上交通管辖的候车厅、候船厅和民用机场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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