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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2]78号
【颁布时间】 2002-03-05
【实施时间】 200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城镇居民客户受电装置故障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规范城镇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故障检修价格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和《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城镇居民客户内部受电装置故障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内部,属居民客户资产的电能表(不含电能表)后的线路、熔断器、熔丝及各类开关、闸刀等配电装置,应由居民用户负责维护、修理。
  
  二、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故障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电气检修单位检修的,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适当收取故障检修费用。省物价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在省定标准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行水平,报省备案。
  
  三、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检修项目包括:内部故障检查、进户线更换、分户线更换、护套线更换、空气开关更换、漏电保护开关更换、熔断器更换、胶木刀闸更换和封闭箱更换等九项,检修费标准每项20元。在三个检修项目之内(含三个)的,只收取一项检修费用;三个检修项目以上的,收取二项检修费用。虽经检修,但未能排除故障的,不得收费。
  
  四、检修后的包用期一般为一个月。包用期内因非人为因素检修部分仍出现故障,需返修的,检修单位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五、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故障检修时,确需更换有关电器材料的,应由用户负责提供。应用户要求,由电气检修企业提供电器材料的,其材料费用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略低于市场价的原则,从紧核定。更换下来的废旧材料应交给用户验证。
  
  六、检修人员检修完毕后,应向用户细列检修项目、收费标准、所耗材料和单价等,经用户确认并签字、开具合法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七、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外的电器设备出现故障,由供电部门负责检修。
  
  八、各检修单位应严格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各级供电企业要加强对社会电气检修单位资质审核和管理。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检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价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九、以上通知从2002年3月20日起执行。
  
  
200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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