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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劳社发[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3-05
【实施时间】 200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理顺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杨陵示范区人劳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目前,我省外商投资企业部分中方员工中普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分离的问题,给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的劳动管理造成一定影响。为了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健全涉外劳动管理体制。依据《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我省将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理顺劳动关系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均应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与所在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二)国有企业职工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后,应及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并在所招聘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凡因原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而不能及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应由原单位和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补缴其社会保险费后,及时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补缴欠费的具体办法是: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只补缴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及其利息;1996年1月以后,按照其原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11%补缴欠费及其利息,其中个人欠费及其利息由职工个人补缴,其余部分由原单位补缴。
  
  (三)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国有企业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或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有企业职工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可以转移到省、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具备档案托管资格的机构进行托管。
  
  (五)国有企业职工因在外商投资企业理顺劳动关系而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其经济补偿金。
  
  (六)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国有企业职工在理顺劳动关系后,其工资、保险福利、住房等方面的待遇按国家和企业现行规定执行。
  
  (七)合资方的国有企业与外方签定了劳务合同的,可继续执行原合同,也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理顺其劳动关系。
  
  (八)今后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国有企业职工,必须查验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确认其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方可招用。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国有企业职工应按照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规定在所招聘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外商投资企业在理顺劳动关系的工作中不得借故辞退已招聘的国有企业职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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