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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2-21
【实施时间】 2002-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局部受灾市县缺粮农民实行开仓借粮有关问题的通知

去年,我省局部地区发生了严重旱灾,粮食减产。为确保灾区人民有饭吃,省政府在旱灾发生后即决定,对确实因灾缺粮的农户实行开仓借粮。根据前一段的执行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开仓借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经省计委、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核批。
  
  二、确保借粮质量。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维护灾民利益的大局出发,不准加收任何费用,不准借劣质粮、陈化粮。如发现乱收费和向灾民借出劣质、陈化粮的,要立即纠正,并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借粮担保及还粮期限。借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出具担保,不得要求群众出具担保。还粮期限,原则要求来年新粮收获之后归还,如因来年再次受灾、无力归还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期还粮。
  
  四、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把借粮卡尽快免费发到每个因灾缺粮户,尽快把粮食送到灾民手中。具体借粮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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