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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文字号】 云计收费[2002]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3-04
【实施时间】 2002-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计委关于对昆明巨一德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脑电话自动报税系统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昆明巨--德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原昆明子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正式确立电脑、电话自动报税系统服务费标准的申请报告》、《关于电脑电话自动报税系统使用及收费执行情况的报告》收悉。鉴于你公司按照原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9]40号、云价费发[2000]160号文件批准的电脑电话自动报税系统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且电脑电话报税试点工作已基本完成的实际,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昆明巨--德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脑电话报税系统服务费收费标准意见的函》(云地税征字[2002]3号),认为在试行期间你公司能坚持自愿服务原则,按规定收取费用,纳税人也乐于接受,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改革推行税收中报多元化要求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将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电脑电话自动报税系统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年每户300元。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你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下浮。此收费必须坚持自愿、服务的原则,只能对自愿委托使用“电脑电话自动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开展服务并收费。
  
  二、电脑电话自动报税系统服务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收费范围必须严格按照省地税局批准的地区和业务范围执行。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行服务或强行收费。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批准试点地区价格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有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昆明子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电脑电话自动报税系统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云价费发[1999]40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延长昆明子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脑电话自动报税系统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2000]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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