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文化厅
【发文字号】 浙文市[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2-21
【实施时间】 2002-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近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文化局:

  
  现将《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近期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近期发展规划

  
  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1]30号、浙政发[2001]56号文件和省文化厅、公安厅、工商局、交通厅、杭州海关《关于印发浙江省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文市[2001]65号)要求,特制定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近期发展规划。
  
  一、浙江省音像市场的建设发展的基本思路。
  
  要以“压缩总量,调整结构,规范发展”为基本思路,通过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提高音像经营单位开办的资格标准和从业人员资质条件,切实改变目前我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过多、过小、过滥”的现状。进一步调整音像制品流通单位经济成分,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规范音像制品销售渠道,加快音像制品批销网络的建设,积极扶持发展音像制品集中配送、连锁经营以及电子商务,提高音像流通企业规模化、规范化经营水平,使我省的音像市场逐步走向规范繁荣。
  
  二、对全省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总量控制。
  
  各地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按常驻人口平均每万人一家进行总量控制,全省总量控制在5000家以内。但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直营门店不受规划总量限制。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在2002年重新登记前对现有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包括商场、超市兼营音像制品的)进行大力整顿压缩。凡各市城区营业使用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各县(市)、乡镇及农村营业使用面积低于30平方米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一律关闭。整顿压缩工作未完成的,暂停审批新的经营场所。
  
  2002年底以前,各市城区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进、销、存”音像制品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2003年底以前,各县(市)所在地城区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进、销、存” 音像制品必须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通过联网对各经营单位进行实时监控。
  
  三、有计划的发展音像制品连锁经营配送中心。
  
  发展规模:省直单位4家,杭州、宁波、温州市各6家,其余省辖市各3家。鼓励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发展直营门店。
  
  四、合理发展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发展规模:省直单位8家;杭州市本级及城区15家;宁波、温州市本级及城区12家;其它市本级及城区6家;各县(市)2家。各市在控制总量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所属县(市)批发单位数量进行调配。
  
  2002年起取消各市、县音像制品专供机构。各地音像制品专供机构在2002年度重新登记过程中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经营项目变更。其中申请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的,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音像制品批发经营的,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文化厅审批。
  
  五、萎缩音像制品放映单位。
  
  各地一律不得新批或变更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凡发现从事非法音像制品经营的,发现一家,取缔一家,逐年压减放映单位总量。2003年底前,各市、县(市)所在地城区以外的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全部关闭;2005年底前,各市城区以外的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全部关闭;2006年底前,所有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全部关闭。
  
  音像制品连锁配送中心、批发单位总量在指标内由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调配。零售、出租单位总量指标由各县(市)调配。各地确有特殊情况,须在规划总量外发展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须报省文化厅同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