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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
【发文字号】 宁党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2-21
【实施时间】 2002-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关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

[接上页]

  在基层建立联系点是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掌握情况的重要渠道之一。自治区及地、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在农村、企业、学校、社区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点。已经建立联系点的,要经常保持联系,定期深入下去,及时掌握情况,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没有建立联系点的,要抓紧建立。不准在联系点搞形象工程。
  
  第七条 进一步健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出问题,切实加以改正。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与干部任用公示制、服务承诺制等,增加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第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模范遵守本规定,作出表率。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办公厅(室)和督查部门要协助党委(党组)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年终考核。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党员干部。
  
  第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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