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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汕价[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3-04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二)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场(已设置送客车车辆循环通道免费停车)、道路咪表计费除外]每次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十一、居民住宅区的常住业主用户的车辆停放在住宅区配套的停车场或其他类型与居民住宅区共用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业主自愿选择按月或按天付费方式。实行按天计费的停车场应做到车辆进场时,先登记发证(卡),车辆出场时,验车收回证(卡),记录车辆进出场时间,按规定开具有效票据收费。
  
  同一车辆在同一车场、同一天内车辆多次进出停放的,只能按一天收取一次费用。
  
  十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必须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同一停车场设置多个收费处的按个数悬挂副证。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定,每三年换证一次。
  
  十三、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手续:
  
  (一)按分工管理范围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后送达分工管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二)提交停车场设置的停车位平面图、配套设施规划图;
  
  (三)提交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校对后退回)、副本复印件一份或公安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合法文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车辆保管服务”内容;
  
  (四)提交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校对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
  
  (五)发证机关按规定审查、核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完整合法手续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证。经营者因提交资料不完整需退回补交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并书面列明欠交的资料。
  
  十五、所有停车场收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使用规定的标价牌标明停车场的类型、停车服务内容、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车时限、监督机关投诉电话等内容。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规格为长方形:长0.8米,宽0.6米,荧光蓝底白字,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监制。
  
  十六、停车场必须建立健全车辆停放和服务收费登记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严禁向车主用户收取车位租赁费、固定车位费、证(卡)费、保证金等未经批准的费用。
  
  停车场经营者采用集成电路卡(称IC卡)管理的,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需收取押金的,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十七、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按章纳税,票据必须填写停放日期、时间、车辆类型、车牌号码等内容。
  
  十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应依法查处,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
  
  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停车场(含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放服务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
  
  十九、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汕头机场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2:汕头市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3:汕头市住宅区配套及共用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指导价)(略)
  
  附件4:汕头市违章、肇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5:汕头市道路临时占道泊车点(含电子咪表计费)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6:汕头市自有车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略)
  
  附件7:汕头市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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