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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综字[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04
【实施时间】 2002-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自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价格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迈出了较大步伐。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国家计委陆续出台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等规章,对政府价格行为作出了法制规范。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我们也注意到,个别地方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超越定价权限、违反定价规则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价格管理和地方政府、物价部门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比如:有的地方超越权限擅自制定城市专项配套费,有的以开展“××节”为理由擅自决定向出租车乘客增加收费,有的随意扩大国家规定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或者把国家对甲单位制定的收费标准直接批准应用到乙单位,或者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以便自己制定收费政策,有的按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非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还有的无视国家三令五申继续制定收取学校取暖费,等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依法行政、依法治价规定,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鉴于此,省物价局决定开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检查,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物价局成立以李志隆为组长的检查领导小组,综合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处室及有关单位参与。各市、州物价局也要成立检查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科(处)室负责。
  
  二、检查内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家、省关于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近十年来在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项目和标准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权限制定价格,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收费政策等问题。
  
  三、方法步骤
  
  本次检查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自查自纠阶段:从即日起至四月底由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自查,市、州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自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发现向题要以正式文件予以纠正。属于地方政府越权定价问题,价格主管部门要提出纠正建议,并认真做好登记。自查结束后,各地要以地区为单位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于四月底前报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
  
  重点检查阶段:五月份省物价局检查小组将分赴各市、州及部分县(市、区)进行检查,发现有越权定价和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标准而未按规定时间纠正或者隐瞒不报的,将按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这项工作事关价格行政管理的严肃性和物价部门的形象,希望各级物价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价水平。
  
  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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