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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3-04
【实施时间】 2002-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为完善和规范股权管理和权益分派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国证券登记制度的改革,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权益分派方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权益分派业务包括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业务及现金红利派发业务。
  
  二、自2002年4月1日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受理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及现金红利派发业务,上交所负责受理权益分派公告及新增股份上市业务。
  
  三、上市公司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应在申请实施权益分派前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如需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理发放现金红利,须签订《委托代理发放现金红利协议书》。
  
  四、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实施权益分派,须在公告日五个交易日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送股(转增股本)登记申请表(附件1)或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表(附件3);
  
  2、股东大会或基金持有人大会批准权益分派的决议;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理申请后,应在确定的权益登记日三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申请信息披露,并提交以下材料:
  
  1、送股(转增股本)上市申请表(如需要,附件2);
  
  2、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3、公告披露申请表;
  
  4、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须在申请表上加盖公司公章,并承诺对提交的申请表和其它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性负责。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提交的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
  
  七、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日或红利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公司或基金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八、上市公司或基金公司提交的申请表中的股本数或权益数应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数据为准。
  
  九、为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自2002年4月1日起,送股及转增股本产生的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的上市日,由现行的R+1日改为R+2日,即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在股权登记日(R)后第二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十、本通知发布前已执行的有关业务规则如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02年3月4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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