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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会议以及社区居民小组。政府各部门不得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基层组织。 社区居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全体年满18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数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会议;二是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会议。在居民会议难以召集的情况下,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会议。居民代表的数量按30—50户选1名核定。社区成员单位的代表名额由社区与社区成员单位商定。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数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行职数(人数)与户数挂勾:(一)1000户以下的可以设5人;(二)1001—2000户的可以设7人;(三)2001户以上的可以设9人。社区居委会成员根据需要安排为专职或者兼职。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工作任务和经费情况聘请专职社区工作者。要引导选民把思想作风好、办事公道、廉洁正派、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年富力强的人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 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办法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办理。 社区居民小组的划分由社区居委会根据本社区的规模、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意见提出分设计划,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三)明确社区居委会的任务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有以下六项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社区居委会的任务和职能以服务为主,不能随意扩大,更不能赋予行政以至执法上的权限。 (四)推进社区的规范化建设 1.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议事决策制度。 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是社区建设的一个主要目标。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具体职责,以及会议规则、会议程序、议事办法,明确社区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凡社区的大事尤其是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社区居委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确定、社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及经费筹集方案,社区集体经济项目及公益事业立项和承包方案,居委会3年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居务公开的具体办法和要求等,都要提交社区居民会议讨论,按民主的原则作出决定,真正做到民主决策。 2.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民政部下发的《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及省民政厅下发的《全省社区建设示范街道基本标准》,认真规划、建设和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在社区调整、划分时,要规划好社区居委会办公和社区服务活动的场所。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规划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福利服务活动中心)。城市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和社区的实际需要,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逐步解决基础设施问题。 3.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社区建设经费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编制由当地政府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及本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待遇由当地政府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费标准核补;兼职人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给予补贴。社区居委会成员及社区聘请的专职工作者的工作人员经费和社区的办公经费,应纳入区(县、市)的财政预算,以切实保证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得到落实。社区各项建设经费(社区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社区建设活动的经费等),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