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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总指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3-04
【实施时间】 2002-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和新村建设中农民自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区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区地税局,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br /  br /  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以下简称京政发12号文件)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因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新村建设中农民自住房部分免征契税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免征农业税
  
  根据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和京政发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因绿化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从实施绿化的当年开始,不再征收农业税。对种植果树、花卉等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绿地,从有收入年份起,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
  
  各有关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根据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下达的年度绿化任务,将本区当年实施绿化面积计划及占用耕地面积汇总上报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总指挥部将各区具体情况抄送市地方税务局,并在绿化任务完成、经核查验收后,将确认的绿化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函告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核查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区地方税务局接到通知后,以村为单位进行具体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农业税手续。
  
  二、农民自住房办理权属手续时免征契税
  
  根据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农民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适用《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的政策。
  
  凡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进行旧村改造、新村建设,以实物住房进行安置的,农民在政策规定的人均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标准范围内承受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部分按现行规定缴纳契税;凡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农民按市场价格重新购买住房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按现行规定缴纳契税。
  
  以上事项由农民新购自住房所在区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定程序,具体负责审核、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并按季向当地地方税务主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备案。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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