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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武劳社[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3-04
【实施时间】 2002-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9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劳动局:
  
  
市局2001年11月13日就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2001]311号文),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在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工作中也提出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现就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4月份起,以同一缴费单位养老保险费人平缴费基数为参照标准,现行失业保险人平缴费基数高于养老保险人平缴费基数的单位,其缴费基数不变;低于养老保险人平缴费基数的,以养老保险人平缴费基数确定失业保险人平缴费基数。
  
  二、本次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时,同一单位参加了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要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并单独做好个人缴费记录。
  
  三、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其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水平的,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准。
  
  四、各区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此项工作在三月十五日前完成,并通告缴费单位。
  
  五、各区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局失业保险和就业处和市失业保险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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