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2-20
【实施时间】 2002-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做好地方性税收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指示,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组织了认真的清理,现就本局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颁发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五[1994]003号)停止执行。
  
  二、删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改革转制中若干流转税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国税发[1997]030号)中第二条之(二)中“第一,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被确认的留抵的进项税额,可抵未交的增值税;”字样。
  
  三、删除《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385号)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及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准许证’和”字样。
  
  四、《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苏国税明电[2001]55号)停止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