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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00二年三月三日 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功能,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地段凡有基础设施可供利用或者政府能够同步建设基础设施的,必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第三条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房屋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造价计收,其他建筑按施工图预算计收。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按8%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10%征收。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造价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上年度各类房屋竣工面积实际综合造价确定。 第四条 下列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一) 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卫生设施 ; (二) 非营利性的体育设施 ; (三)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艺术馆、文化馆、少年宫、广播电台、电视台、影剧院等文化设施。 第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一) 落户东营经济开发区和东营区工业园区各类工业项目的自建自用厂房、办公用房及单职工公寓 ( 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 (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规划的新建、扩建专业批发市场 ; (三) 学校 ( 不含营利性学校 ) 及教师住房 ; (四) 城市自来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 (五) 城市道路、桥梁、防洪、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公共游乐设施、公共厕所、垃圾场站等公共设施 ; (六) 干休所、敬老院、福利收容院、残疾人活动服务站等社会福利设施 ; (七) 市政府特别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票款分离",所收资金纳入预算外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票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而拒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8月13日市政府通过的《东营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