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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2-20
【实施时间】 2002-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暂行办法

[接上页]

  (四)职工队伍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质量意识、敬业精神,熟练地掌握了服务、操作技能;
  
  (五)具有与服务相匹配的良好经营服务条件、设施。
  
  
第四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十一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采取专家审查和消费者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评价方式包括:审查申报材料、消费者调查、现场评价等。
  
  第十二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评审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作用,以日常统计、调查、检测数据等资料做为基础。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条件,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价标准,企业自我评价,并填写《北京市人民政府表章奖励登记表》,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证实材料一并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基本条件和企业自我评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进入下一评审程序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到企业现场,按质量管理评举权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消费者(用户)评价。评审办公室委托有关中介组织广泛征询申报企业的消费者(用户)意见,并提供消费者(用户)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办公室综合汇总评审组评审报告和消费者(用户)的评价报告,根据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价标准将获奖企业名单及材料报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后,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奖励及管理
  

  第十八条 获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奖状和奖杯。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宣传广告中、产品包装上使用北京市质量先进奖标志,但要在标志下方标明获奖年份及有效期。
  
  第二十条 在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发生兼并,企业重组或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办公室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由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状和奖杯。
  
  第二十二条 获得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如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公室将根据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请市政府撤销获奖称号,并收回奖状、荣誉证书和奖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国家和本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第二十三条 承担具体评审工作的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不得借评奖机会变相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其他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加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撤消其参与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工作资格。
  
  第二十五条 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不得设立同种目的(性质)、不同名称质量评比活动。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的评选工作,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成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评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质量管理先进奖专家评审组由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行业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专业技术人员由办公室聘任。其他有关人员由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和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一)提报评审的实施计划、建议;
  
  (二)按评审计划参加具体评审工作;
  
  (三)提出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授奖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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