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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02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4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修订)[失效]

[接上页]

  ㈡签名栏内应有绘图设计、校对、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查审定等内容;
  
  ㈢特级和一、二级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由具有甲、乙级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必须有专业负责人、总建筑师签名。在设计图纸右下角必须有相应等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签名,并加盖注册职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图纸签章行政审查的内容:
  
  ㈠是否持有效证件(即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勘察设计单位;
  
  ㈡是否使用合法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
  
  ㈢设计周期是否符合规定,签名人是否属该单位在岗人员,主持设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资格;
  
  ㈣是否超越资质等级项目,是否办理了越级批准手续;
  
  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是否按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报建工程项目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㈠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的《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纸签章审查表》;
  
  ㈡报建项目施工图一套,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审查后,凡符合签章内容要求的工程,应在审查表和主要蓝图(总图,平、立剖面图)上加盖“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纸签章”;
  
  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无证设计、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㈡出卖、出借、转让伪造资质证书、图签、图章,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采取不正当手续,承接业务的;
  
  ㈢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㈣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
  
  ㈤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承接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一年、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无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私人挂靠、私人组织或参与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㈡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的;
  
  ㈢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执业印章或私自为其它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㈣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收受回扣的;
  
  ㈤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8日印发的《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余府发[199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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