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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㈡签名栏内应有绘图设计、校对、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查审定等内容; ㈢特级和一、二级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由具有甲、乙级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必须有专业负责人、总建筑师签名。在设计图纸右下角必须有相应等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签名,并加盖注册职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图纸签章行政审查的内容: ㈠是否持有效证件(即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勘察设计单位; ㈡是否使用合法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 ㈢设计周期是否符合规定,签名人是否属该单位在岗人员,主持设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资格; ㈣是否超越资质等级项目,是否办理了越级批准手续; 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是否按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报建工程项目时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㈠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的《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纸签章审查表》; ㈡报建项目施工图一套,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审查后,凡符合签章内容要求的工程,应在审查表和主要蓝图(总图,平、立剖面图)上加盖“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纸签章”; 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无证设计、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㈡出卖、出借、转让伪造资质证书、图签、图章,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采取不正当手续,承接业务的; ㈢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㈣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 ㈤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承接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一年、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无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私人挂靠、私人组织或参与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㈡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的; ㈢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执业印章或私自为其它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㈣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收受回扣的; ㈤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8日印发的《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余府发[1999]2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