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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02
【实施时间】 2002-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九)对于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退休教师,其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当地同级退休教师水平的,原企业可通过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其它方式,适当提高其生活待遇。
  
  (十)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分离划转的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除教师工资、退休教师养老金外,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五、组织领导
  
  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确定一位负责同志牵头,切实加强领导。分离单位要成立分离工作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完成中小学校分离移交的具体工作。
  
  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工作涉及到经贸、教育、财政、国资、人事、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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