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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加强与省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参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域外资本来我省投资。 五、加强政策引导,发挥导向作用,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1.各级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可安排部分导向性的贷款贴息资金,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里产业发展重点投资相关产业。 2.有关金融机构,结合本地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运用多种信贷方式,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 3.各种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实行适应民间投资特点的贷款规则和程序。对于实物资产较少、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资金流量、订单情况等发放贷款。条件成熟时,可在政府的指导下,探索建立民营金融机构,满足广大民间投资者的借贷需求。 4.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采取多种形式设立担保机构。结合民间投资的特点,积极完善和探索新的贷款抵押和担保制度,简化担保程序。 5.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鼓励依法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六、放松政府管制,简化审批程序,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服务 1.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宏观调控。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名单时,按照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纳入筛选范围。引导民间投资,突出地方特色和优势,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及浪费资源。 2.探索试行“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民间投资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库。 3.改革审批制度,简化项目审批。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政府主要从规划、环保、资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其他环节实行备案制。 4.对确需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限时服务。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一站式”服务或主动上门服务。 5.改进民间投资统计办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情况。 6.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监督与管理,对民间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照质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组织施工和监理。 七、规范中介机构,提供市场信息,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 1.各级政府应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前景,引导民间投资顺应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降低投资风险和经营损失。 2.建立和完善民间投资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适应市场需求,鼓励开办和经营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技术中心和咨询中心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管理、财会、项目、市场、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并发展和建立相应的社会中介组织。建立和规范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提高其为民间投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3.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民营企业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民营企业家和管理、技术人才。陆续出台有关法规和政策,鼓励国家机关公务员、国有单位、科研人员、国有企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等带头领办、与人合办或入股创办民间投资企业。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八、加大宣传,强化执法,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 1.加大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典型人才、典型事迹的宣传,及时推广民间投资的成功经验。倡导表彰创业致富光荣,鼓励激活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对贡献较大的民营企业家,根据本人意愿和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在社会荣誉、政治地位等方面给予回报。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和社会文明,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地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着手研究制定《吉林省民间投资保护条例》,在民间投资范围、投融资渠道、投资方式和相关优惠政策等各方面进行规范。相关部门应认真处理涉及民间投资的投诉,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及时办理涉及民间投资者的民事、刑事案件,坚持司法公正,严厉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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