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计价管[2002]182号
【颁布时间】 2002-02-20
【实施时间】 2002-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口市物价局:

  
  转来海口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关于房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1]120号)收悉,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口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开展房产经纪业务并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根据该公司的投资成本及服务规程,按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房产委托销售资料查验、实地勘查、信息发布费,每宗150元;
  
  2、房屋销售代理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1.5%计收。
  
  3、经批准为处置积压房地产交易提供市场服务的,可收取房产交易市场服务费,按成交额的0.5%计收取;
  
  4、代办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服务费,每宗200元;
  
  5、代办房产证过户服务费,按购房款的0.1%计收;
  
  6、代办城市户口入户服务费,每户50元;
  
  以上收费属中介代理有偿服务费,不含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的税、费,由房产交易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二、房产交易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三、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请执收单位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报告我局、以便重新核定正式标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