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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防办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3-01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9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吉林省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重点县(市)、区人防办公室、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 1]9号),依法规范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的征收和管理,现将规范后的《吉林省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征收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1]9号),依法规范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沈阳军区、省政府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一、“四项费用”的征收范围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按城镇职工总数1 ?2%的比例抽人参加义务劳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省级以上人防重点城市(含各级各类开发区)中的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体工商户等要按规定出义务工,无力抽人或不能按人防部门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任务的单 位和个人,可采取交纳“四项费用”的办法代替出义务工。
  
  破产、停产企业,民政部门所属社会救济单位,安置残疾人或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 60%以上的企业免交人防“四项费用”。
  
  二、“四项费用”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的经济状况,“四项费用”收费按单位职工人数收取,其标准为:
  
  (一)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 松原、延吉每人每年15元。
  
  (二)沈阳军区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梅河口、公主岭、敦化、图们、珲春、双辽、德惠、梨 树、农安、安图、龙井、集安、扶余、永吉、抚松、汪清、前郭、辉南每人每年12元。
  
  (三)各级人防重点城市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体运营车辆)每户每年30元。
  
  三、“四项费用”的征收办法
  
  “四项费用”由各级人防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企业、事业单位可由各专业银行采取同城委托收款方式代为征收;个体工商户可由工商管理部门在验照时,代 为征收;个体运营车辆可委托交通规费征收管理部门代为征收;有条件的人防部门也可自行组织征收。
  
  四、“四项费用”的支出范围
  
  (一)支付人防工程建设费(新续建、加固改造、维护管理及其他人防工程建设);
  
  (二)支付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费;
  
  (三)支付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
  
  (四)支付收费人员的工资;
  
  (五)支付代收单位管理费,其标准不超过代收总额的5%。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四项费用”征收情况核定。
  
  五、“四项费用”的管理
  
  收取“四项费用”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全额缴入同级财政 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时要依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向同级财政部 门提出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转移挪用,严禁扩大开支范围。
  
  六、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人防办公室、省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管理办法》(吉防办 发[1992]15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省人防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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