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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制止利用报验、准销证、准用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严禁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对企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开展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 (二十三)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高度重视对质量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质量,支持质量工作。要大力宣传我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在质量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主要新闻媒体要以专栏、专题形式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个人,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 (二十四)强化社会监督力度,坚持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质量活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企业,要继续组织好“质量月”、“3.15”等活动,大力推行创建“放心一条街”、“文明经商五项承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氛围。 四、坚持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五)认真落实各级打假工作责任制。在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高全市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坚决遏制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坚决克服打假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打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彻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者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的,要视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予以处罚。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窝点,要从重打击,坚决取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一经查实,应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有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整治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 (二十七)加大对假冒名牌产品的整治力度。要加强对产品标识和商标的管理,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假冒名牌产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为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打假工作,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市有关执法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八)健全网络,落实责任制。市产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领导小组要建立和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和打假工作责任制,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的领导,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打假责任制,健全各级质量工作网络,将质量和打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质量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致使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严重泛滥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失职、失察和渎职的责任。 (二十九)履行职能,依法行政。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支持质量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切实保证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抽查、打假工作所必需的投入和经费,做好行政执法和有关国家法定产品的监管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打假等职能,认真做好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情况。 (三十)责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