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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3-01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一)对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七、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项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大力支持我省文化事业的发展。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宣传文化机构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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