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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30号
【颁布时间】 2002-03-01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区地图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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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把查处存在政治性错误的地图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作为重大问题来抓,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国家版图不完整、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认真查处各种媒体上错绘、漏绘国家版图的地图产品以及销售国家密级地图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检查报刊、广告、标牌、票证、玩具、纪念品、工艺品、橱窗、展览等涉及地图图形的以及互联网上登载的地图图形,对存在政治性错误的地图产品,凡在公共场所展示、使用和在网上登载的,要立即撤换;在市场上销售的,要收缴其产品。对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要连同母版一起销毁。
  
  (四)加强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外经贸、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外加工贸易、引进和出口中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制度。对引进的地图产品,凡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对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的地图产品,任何规格样式都必须送审。外经贸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要验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作相应的注明。海关要对进出口地图产品实施重点查验,若发现有政治性错误的地图产品一律予以扣留,并交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进出口中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地图产品的,一律予以没收,并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图产品编制、加工、印刷、出版、复制、销售、展示、引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形成主管部门常抓不懈、有关部门协调作战、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修订地图管理的法规,严格地图审批制度,规范地图送审程序,建立地图样品备案制度,使地图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自治区测绘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自治区外经贸厅
  
   南宁海关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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