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在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其村委会应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村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对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民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允许三年内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对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实施。 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委会成建制转为居委会,转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持不变;因城市扩展土地被征用,实际居住在该城市的无地农民,原村民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五、本意见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我市户口迁移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