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按照中央所得税改革方案有关规定,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市州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和省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市州国库等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省对市州的基数返还。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市州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将相应扣减对该市州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市州的基数上解。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相应调整和完善所属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分享所得税收入的作法。省增加对市州一般性转移支付后,各有关市州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切实解决基层的财政困难。 六、改革方案的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国库。 中央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中国移动通讯集团 中国电信集团 联合通讯(上市公司) 联合通讯(非上市公司)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海通证券公司 中信证券公司 华夏证券公司 湘财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太平洋保险公司 南方航空公司 武汉钢铁公司 攀枝花钢铁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