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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5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修订)[失效]

[接上页]

  第十六条 承包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施工和生产单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及从业资格证件、《安全资格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
  
  第十七条 凡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业务,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按承包工程合同预算造价5%计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达到目标责任状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本、息。达不到目标责任状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奖励获得省优、市优建设工程项目。连续二年未创一项市优工程或有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施工队伍,不得继续接纳工程。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核准的营业范围承包业务,不得无证、无照或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条 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自行组织完成工程施工,不得转包和擅自肢解工程。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发包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应在合同中约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价部门制订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收费标准。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发包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筑工程造价实行优质优价。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包方须将合同草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签。审签的主要内容为:
  
  (一)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主体资格,承、发包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表达是否准确;
  
  (四)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招标的有关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5天内,将合同草案审签完毕,然后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六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 为增强制约机制,建筑工程要推行工程监理。其中,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直接影响国计民生的各类楼、堂、馆、所和住宅工程,不分资金来源,必须实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双方应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签。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七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监察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构配件生产(包括钢门窗等金属构件)、非标准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加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逐步推行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制度,建设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财政、国资部门不予列入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按照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开工前,签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责任状,工程竣工后,按责任目标进行奖罚。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并保护好事故现场,接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对该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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