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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2]014号、沪财预[2002]014号
【颁布时间】 2002-03-01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国家关于推动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工作的精神,1998年10月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委、上海市监察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纠风办发布了《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意见》(沪价行[1998]第294号),2001年2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01]15号)。这两个文件发布后,有些部门和区县能够认真地贯彻落实,但也有不少部门和区贯彻落实不够有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切实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进一步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和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沪价行[1998]第294号和沪财预[2001]15号文件规定,逐项落实企业“三改”过程中收费减免政策,对明确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明确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上述两个文件可在上海市价格信息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wj.sh.cn/),同时刊登在《上海价格信息》上。
  
  二、要杜绝一些政府部门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由中介机构承担,通过中介机构向改制企业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现象;有关政府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向改制企业提供服务的,其费用一律由有关政府部门支付,不得向改制企业收费;要坚决制止政府部门强制改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禁止政府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要求改制企业重复接中介服务并缴纳费用。
  
  三、上述改制企业的收费减免政策适用于乡镇企业的改制。
  
  四、为使改制企业的确认工作保持统一性,以及便于掌握全市改制企业总体情况和信息的,再次强调沪价行(1998)第294号文第五点规定的改制企业审核,确认程序,即申请减免收费的改制企业,由各委办局、区县负责审核,报市经委统一确认。
  
  五、各部门和各区县要将落实企业改制的收费减免政策,作为2002年治乱减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将其纳入年度检查范围。对不按规定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格查处,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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