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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五)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竣工结算审核资料;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一)公安消防、环保、人防、防雷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结论。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对工程勘察、设计、造价、施工(含土建、设备安装等)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竣工验收意见,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方面等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发现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或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隐患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下列文件和办理备案手续: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六)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七)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八)《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九)《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书》; (十)《城建档案归档证明》; (十一)公安消防、环保、人防、防雷等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三)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 (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后,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及检查情况,15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由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表格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文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钢笔填写。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