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2-19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问题的批复

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发[2002]14号文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我市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市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以地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1%,由你局代征,所征收入缴入市库。有关征收政策及代征经费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2002]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