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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2-19
【实施时间】 2002-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现将《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十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省是血吸虫病重疫区,血吸虫病人、钉螺面积尚未有效控制,血吸虫病防治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不断巩固和发展我省的血防成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2002年2月19日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十五”计划

  
  “九五”期间,我省血防工作在疫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抓住实施世行贷款血防项目的契机,切实加强领导,依靠疫区广大干部群众和血防工作者的智慧和力量,在1996、1998、1999年发生特大洪水的情况下,疫区人群感染率明显下降,家畜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全省血防“九五”计划的奋斗目标基本实现,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由于防治血吸虫病受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受洪涝灾害的影响较大。当前,我省垸内钉螺面积久攻不下,垸外钉螺面积尚未有效控制,人畜重复感染严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血吸虫病的危害仍然十分严重,综合治理钉螺孳生环境,科学防治血吸虫病仍是我省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艰巨任务。为了进一步加大综合防治血吸虫病的力度,巩固和发展我省血防成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十五”计划的要求,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血防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充分发动群众,狠抓人畜同步查治和血防效益工程,加大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力度,大胆改革创新,努力探索具有湖北特色的血防工作之路,促使我省血防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为保障疫区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疫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二、防治目标和任务
  
  (一)防治目标
  
  1、在不发生大的洪涝灾害的情况下,垸内钉螺面积纯降3万亩;
  
  2、人群血吸虫病感染率控制在5.00%以下,晚血病人纯降400人,急感病人年平均控制在500人以内;
  
  3、耕牛血吸虫病感染率控制在4.00%以下,病牛纯降1200头;
  
  4、天门市和荆州市荆州区、武汉市江夏区、东西湖区、江岸区、洪山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鄂州市鄂城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
  
  (二)防治任务
  
  普查钉螺面积1360万亩次,反复灭螺面积90万亩次,其中结合水利、农业、林业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环境改造灭螺48万亩次。修建阻螺设施91个,硬化有螺渠道45.5万米。人群查病713万人次,治疗血吸虫病人及扩大化疗317万人次;普查耕牛75.3万头农,治疗处理病牛及扩大化疗耕牛34.5万头次。
  
  三、防治对策
  
  按照“巩固清净区、突破轻疫区、压缩重疫区”的工作思路,依据不同类型疫区的特点和社会经济状况,采取控制垸外,主攻垸内和分型治理、分层防治的技术策略。
  
  坚持以消灭垸内钉螺和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加大疫区健康教育和改水改厕的力度,加强传播控制与传播阻断地区疾病监测,巩固血防成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狠抓血防效益工程,实行科学防治,综合治理。
  
  血防灭螺要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生态林业等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岛内灭螺要由药物灭螺为主转变为工程灭螺为主,注重建设一批单元性强、综合效益好的灭螺小区,尽可能地彻底改造钉螺孳生环境。垸外以消灭阳性钉螺,降低螺口密度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开发型灭螺工程。对贯穿垸内而造成钉螺扩散的引水涵闸,要逐步加以改造,修建阻螺设施,阻止垸外钉螺向垸内扩散。
  
  认真抓好人、畜同步查治病工作,积极抢治晚血病人,减轻血吸虫病危害;加强管粪、管水和防护工作,防止病源蔓延扩散;强化血防健康教育,提高疫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加大血防科技创新力度,促使血防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主要措施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疫区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血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克服麻痹松劲思想和畏难厌战情绪,树立消灭血吸虫病的信心和决心,把血防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血防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专题会议,督促、检查血防工作的落实。各级领导要深入疫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要对有关部门履行血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障血防工作顺利进行。防治血吸虫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血防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特点,制订血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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