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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2-19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供、用水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超定额用水的,实行超额累进计价。
  
  第十六条 水费采用货币结算,按实际供水量和规定的水价计收。
  
  收取水费应当申领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农业用水可以实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并可以实行季节浮动水价。农业用水,应当以水利工程管理界限作为计量点计收水费,工业用水按仪表计量水量计收水费。
  
  第十八条 价格、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收取、使用、管理水费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4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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