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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开展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相对滞后,政企不分,经营机制不活,富余人员多,债务负担重,影响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为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省”的主题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新机制,减员增效,力争用一至两年的时间,使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粮食附营企业全部进行规范化改制,基本实现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使国有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定实体,全面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 二、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 2、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结构和布局。要按照经济区域和购销量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合理调整。独立核算的购销企业可在购销量大的乡(镇)单独设置,也可在购销量小的几个乡(镇)联合设置。有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打破行政区划,按照经济流向进行合并重组,扩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山区、库区、边远地区等分散、规模小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兼并、租赁、拍卖等方式,逐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应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组建成股份制企业。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全面完成主营业务的同时,充分发挥掌握粮源的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饲料生产、食品生产、粮食零售、种养业等企业和科研院所的经济联合,大力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有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界向贸工农一体化方向发展,通过订单收购,形成“公司+农户”的经营格局。 4、加快粮食附营企业规范改制步伐。对条件较好、有竞争优势的大中型骨干企业要通过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对中小型企业,采取租赁、出售、拍卖、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5、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都要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和净资产要提出处置意见,按财务隶属关系报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由县(市、区)统一进行处置。 三、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切实做好减员增效工作 6、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经营量(购销存量)合理定岗定员。原则上主产区按年经营量不低于60万公斤定员1人,一般产区不低于50万公斤定员1人,山区和粮食经营量少的地区不低于40万公斤定员1人。调整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结构,优先聘用购销、会统计、质检、保管等业务骨干。企业领导职数,主产区2-3人,其他地区1-2人。粮食附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定岗定员。 7、对企业现有职工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对未被聘用的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竞争上岗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重新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本企业现有职工中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今后企业用人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干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8、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同意,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并由企业继续发放生活费,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不符合内退条件,年龄偏大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实行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具体办法按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协保的规定执行。 9、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有关规定发给补偿金。计算月平均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结清企业与职工相互间的历史拖欠,并交清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对职工应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可一次性付清;也可商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