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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放射治疗”大类的“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项目(见《汇编》P57)的统筹金支付范围仍“仅限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此项印刷时遗漏。 3、“X线检查”大类(见《汇编》P54)遗漏“智能化高频乳腺X光机”类项目,现将各项目收费标准及统筹金支付标准补充如下: 普通摄像 次 100元 范围内 含普通标准片2张 放大摄像 次 120元 范围内 含普通放大片2张 电脑引导下定位穿刺并摄像 次 150元 范围内 含胶片、穿刺针另收 电脑引导下美兰定位并摄像 次 200元 范围内 含胶片、药物、一次性穿刺 机械引导下定位穿刺并摄像 次 120元 范围内 刺含胶片 乳腺导管造影并摄像 次 120元 范围内 注:“智能化高频乳腺X光机”的购入价在50万元以下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五、核医学检查治疗类 1、“ECT检查”大类中的“肝阴性断层显像”项目(见《汇编》P64)名称应为“肝阳性断层显像”。书中印刷错字。 2、“核素治疗”大类中的“99锞—MDP治疗”项目(见《汇编》P67)名称应为“99锝—MDP治疗”。书中印刷错字。 六、手术麻醉类 1、“耳鼻喉科”大类中的“手术(一)类”中,遗漏“气管切开术”项目,其收费标准为300元/次,属统筹金支付“范围内”项目。 2、“烧伤、整形”大类中的“切(削)痂大张异体皮打洞嵌植自体皮(20%—30%)”项目(见《汇编》P108),“进统筹金前自负比例”亦应为10%。书中印刷有误。 3、“烧伤、整形”大类中的“翻身床翻身”项目(见《汇编》P110)属统筹金支付“范围内”项目。书中遗漏。 4、“医用材料”大类中的“一般一次性医用材料”增加“代膀胱尿袋”、“肛袋”、“碘呋帽”三种材料(见《汇编》P117),其中前二种材料“进范围前自负比例”为10%,后一种材料为统筹金支付“范围内”项目。书中印刷内容错位。 5、关于允许收费的“手术特殊材料”的统筹金支付范围与给付标准作如下说明: (1)、此类材料的统筹金支付实行准入制,凡未列入本《汇编》的材料,统筹金不予支付; (2)、已列入统筹金支付范围、但《汇编》中没有逐项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及给付标准的医用材料,按《汇编》P121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单价超过1000元的材料必须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纳入统筹金支付。 6、下列“手术特殊材料”(见《汇编》P118)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其“进统筹金前自负比例”及“最高费用限额”明确如下: (1)、“激光打孔纤维管道”的“进范围前自负比例”为30%,“最高费用限额”为15000元/根; (2)、“胸腔开胸心肌固定器”的“进范围前自负比例”为30%,“最高费用限额”为15000元/套; (3)、“球囊反搏导管”的“进范围前自负比例”为30%,“最高费用限额”为13000元/根。 七、“捆绑式组合”类项目 各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结算时,其特殊检查、检验等项目原则上应按《汇编》规定的收费项目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收费明细;个别医院为操作方便及业务需要对部分项目实行“捆绑式组合”收费时,必须将“捆绑式组合”中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属统筹金支付“范围外”项目或“进统筹金前自负比例”项目必须单列。 凡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捆绑式组合”项目收费,统筹金不予支付;凡组合中含有“范围外”项目或“进统筹金前自负比例”项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费用构成确定该组合项目的给付标准。 八、其他 除上述一些涉及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及给付内容的内容外,本《汇编》还对我市原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项目名称进行了规范,并局部调整了原有收费及给付规定中的个别明显错误和不妥之处。凡本通知未涉及到的《汇编》与《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准入目录和支付标准》不同之处,均按《汇编》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