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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一)点”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局部分所得税规范文件(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局属各单位: 近据部分单位反映,在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接受非实物资产捐赠的处理 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我局以穗地税发[1999]404号文转发,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9年第5期)第三条规定处理外,其他纳税人接受非实物资产的捐赠收入,应并入损益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纳税人取得的代收代付款结余并入损益的处理 不论纳税人是否提供应税劳务,其年度内取得的代收款项收入,减除代付的实际支出后,结余部分应并入企业损益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代收款项收入与其所属的代付支出不在同一年度内发生,则代付支出应在实际支付时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必须将代收代付款项与其他的往来款项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缴交医疗费、退管资金的处理 (一)纳税人按规定为离休干部一次性缴交的统筹医疗费,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对缴交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扣除有困难的,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后,可在2至5年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纳税人按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在10年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有困难,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年或者按月分期缴交的,可在缴交当年据实扣除。 (三)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将退休人员移交给退管机构管理,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次性缴交的退管资金,在5年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 四、关于社会保障性支出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以穗财法[2001]389号文转发,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1年第4期)中有关试点地区可执行的政策不适用于广州地区,广州地区内企业只执行上述文件中最后一段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经管地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五、关于仅有股权投资股息性所得的纳税人有关费用扣除的处理 如果纳税人全年没有发生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只有从非差别税率地区分回税后的股息性所得,按现行政策不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在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为负数的前提下,其当年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利息支出等项目,不受税前扣除标准限制。 六、关于纳税人支付个人劳务费用的凭证的处理 纳税人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劳务费用,可凭合法、真实的《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或《通用发票》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以自制凭证入帐,应按现行税收规定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处予罚款后,才准予在税前扣除。 七、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或采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纳税人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但不得为零。 八、关于广告费支出纳税调整的处理 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税前规定扣除标准的,超过部分应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时作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但每年结转扣除的数额加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与规定比例所计算的税前扣除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