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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把不允许委托给国税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加以委托,或者有权委托但委托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或者对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行为不依法进行监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条款,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按照青岛市国税系统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