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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对旧村改造试点中有关建设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凡在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楼工程,其建设用地一次性转国有,可以享受土地出让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楼工程涉及的其他税费,可参照我市安居工程税费减免政策执行。 2.凡在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用地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其他属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确实不能免的或减收或缓收。 3.对于试点村改造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参照市上给予外商房地产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其开发主体应是经村委会授权的村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试点村与其他开发商合作、合营房地产开发项目,属于开发商权益的部分不适用本《实施意见》各条优惠政策。 4.对于已办理规划报建,并按规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建设施工手续完备的安置村民住宅,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产权证。 十一、试点村过去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手续的要尽快补办手续,在补办完各种手续后,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第九条规定分别处理。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强化政府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十三、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旧村改造的重要意义,在为试点村办理各种手续时,必须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办完有关手续。 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廉洁自律的思想,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旧村改造工作,更不得借旧村改造之机谋取个人私利。对于在旧村改造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市政府将严肃查处。 十五、旧村改造试点实行“一村一案”原则。试点村在制定旧村改造方案时,区领导小组应发挥重要指导作用。对于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政策界限,区领导小组可视实际情况,在不抵触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作出适当规定和调整,同时报市指导小组备案。 十六、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利于稳定发展的精神推进城市旧村改造,边试点,边改造,边规范,边完善,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展开。 本《意见》由市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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