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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1-31
【实施时间】 200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及国家经贸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四部委《关于原国家国内贸易局设备成套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整建制下放地方管理,现有财政拨款随机构、人员划转地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干办字〔2000〕142号文件的要求,我省已同国家有关部门办理了机构与班子交接手续。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我省管理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青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地方后,更名为青海省工程建设成套局,归口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列省事业单位序列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其党团组织关系不变。有关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等事项,由省编制部门核定下达。
  
  二、省工程建设成套局应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坚持市场化运作,向企业化过渡。其职能在继续承担省基建、技改工程项目设备成套招投标的同时,受省政府和省计委委托,参与、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和设备招标采购。原有相关资质继续有效。
  
  三、省工程建设成套局的事业经费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中央财政划转的各项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标准和有关办法优先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开支。
  
  四、省工程建设成套局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组织、人事和劳动关系分别划转省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按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中的衔接协调工作,落实好有关政策规定,并继续对该局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省工程建设成套局要以这次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密切同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继续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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