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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1-31
【实施时间】 200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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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
  
  健康教育是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每年举办的“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要深入基层,面向群众,尤其要让边远、贫困地区的群众了解防治碘缺乏病知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卫生、广播电视、教育、计划生育及盐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制作播放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在中小学校开设一定课时的健康教育课程以及结合碘盐生产、经营活动和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各级妇联、残联要做好对特需人群的健康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五、加强碘营养监测评估,实行科学防治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科学防治。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估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碘营养水平监测网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准确掌握病情动态,为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要加强重点地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与补碘工作,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的智能与体质。
  
  六、加强培训,提高专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承担碘缺乏病防治任务的专业人员是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碘缺乏病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要保证有一支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要切实解决碘缺乏病防治专业人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作用。
  
  七、加强科学研究,争取国际合作和援助
  
  要结合我省实际,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优势,加强防治碘缺乏病的应用性和基础性研究,推广普及新技术、新方法。提高防治机构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做到科研与防治相结合,科研为防治服务。要继续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合作,进一步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对我省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支持和援助。对正在进行的项目要加强管理,发挥项目效益和带动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规划,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确保阶段性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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