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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房地产登记处、房地产测绘中心: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于2001年12月30日复函我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和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价商[2001]042号、沪财预[2001]113号)对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和资料查阅收费等项目作了适当归并和调整。现作如下通知: 1、凡于2002年2月1日起受理的项目按本收费标准执行; 2、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时报市局权籍处。 附件: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和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2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