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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2-10
【实施时间】 2002-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安置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能
  
  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工作,编制下达安置计划。
  
  (二)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和调整等工作。
  
  (四)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和培训。
  
  (六)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等有关事宜。
  
  (七)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接转与存放。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八)指导区(县)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上海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服务机构,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和服务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业务上受市军转办的指导。
  
  区(县)人事局可根据安置数量和任务,设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业务上受市军转办和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的指导。
  
  二、退役金的发放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由市军转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标准编制经费预算,分别上报国务院军转办和财政部,待财政部核准划拨后,比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由市军转办和市财政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逐月按时拨付到个人账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退役金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待本市货币化分房政策出台后再另行规定。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就业期间,管理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将部队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可按照规定的缴存下限执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聘)用后,享受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逐月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录(聘)用前管理服务机构已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服务机构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未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并可将部队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计入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根据本市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年限,视作累计缴存。
  
  四、医疗保障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被用人单位录(聘)用期间,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所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从本人退役金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统一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向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按规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第一年以第一个月退役金、次年起按上年月平均退役金为标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转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作为历年资金按规定使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未就业期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医疗保险收缴费和转接手续。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参照市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1]15号)文件执行,文件中的奠非管理职能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参加市总工会大病医疗保险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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