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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价字[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3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商业局(粮食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主产区粮价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商业局(粮食局),各地驻连国储粮企业:
  

  现将省物价局、粮食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主产区粮价专项检查的通知》(辽价发[2001]1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范围、时限、内容和重点
  
  我市这次开展粮价专项检查的范围、时限、内容和重点均按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通知》规定执行。
  
  二、检查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自2002年2月1日至3月31日结束。
  
  检查步骤: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2月1日至10日为安排部署阶段;2月11至3月2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3月26日至3月31日为总结整顿阶段。
  
  三、检查方法
  
  这次粮食价格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市商业局(粮食局)共同部署,市物价检查所具体组织实施,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检查任务。市将组成检查组,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和验收,必要时可视情况实行交叉检查。
  
  四、为了加强这次粮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市成立粮价检查领导小组。市物价局局长王太培任组长;市商业局(粮食局)副局长李光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市物价检查所所长张克安为主任,市商业局(粮食局)粮油市场处处长刘福焕为副主任,成员有苏德全、王权、张茹。办公室设在市物价检查所(联系电话:3634459)。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金州区和旅顺口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将人员名单报市物价检查所。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与粮食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次检查取得明显成效。检查结束后,各单位于2002年4月3日前将粮价检查总结书面报告市物价检查所。
  
  附件:
  
  省物价局、粮食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主产区粮价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商业局(粮食局)
  
  二OO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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