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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政[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1-31
【实施时间】 2002-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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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继续做好集体、私营企业“两权证”办证工作。土地、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妥善解决集体、私营企业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把办理集体、私营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两权证”作为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问题、促进民间投资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集体、私营企业补办土地、规划、房产审批手续,确认土地、房产权属,颁发相关证书,方便企业申请贷款抵押。针对补办“两权证”工作中涉及土地、规划、税费补交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对规划、建筑质量达到要求,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有市场、有潜力的各类企业,在按规定补缴各种税费后,要继续为其补办“两权证”。对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缓缴。
  
  (十五)创造良好的人才流动环境。继续鼓励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国有科研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管理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国留学生等,到以民间投资为主的企业就职或直接创办私营企业,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民间投资企业要做好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员工统筹办理社会保险,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下岗分流人员,本人继续缴费投保的,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以民间投资为主的企业的从业人员,要在人才聘用、职称评定、考核评选、劳动用工、技术培训、医疗卫生、户口迁移、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实行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的待遇,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六)放宽民间投资者在城市入户的条件。除认真实施国家有关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外,民间投资者在本省设区城市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投资所在城市落户,并参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6号)中提出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的规定,取消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限制性的收费项目。
  
  (十七)建立和完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民间投资者季谈会、领导接待月或现场办公等制度,专题研究民间投资情况,听取企业意见,切实帮助民间投资者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引导民间投资者到省外、境外办会办展,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有条件的民间投资者到省外、境外投资。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各种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规定,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规范投资咨询、评估、会计、审计、律师、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投资策划、技术支援、资产重组、财务管理、人才培训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成立信用咨询服务中心,为民间投资的商业往来、银行信贷资金等提供资信评估、查询等服务。各级工商联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作为政府联系民间投资者的桥梁和纽带,应主动及时搜集个私企业反映的情况,接受民间投资者的投诉,分门别类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专题研究协调解决,同时做好跟踪督促检查,做到逐项落实,并及时反馈。
  
  六、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八)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清理、修订现行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取消一切以所有制为界定设定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保护民间投资者公平正当权益的法规规章体系,依法保护民间投资项目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以道路两侧开发权、特许经营权等吸纳民间投资的,要千方百计兑现承担,保护民间投资者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在选择确定年度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时,应按照统一、平等的标准,给予民间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企业平等入选待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促进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
  
  (十九)严禁擅自设立各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变相摊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各种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减轻各类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的税外收费负担;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登记证等收费制度,严禁向民间投资者和其它社会投资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或实行强制性收费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擅自名目向民间投资者和其它社会投资主体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企业有权拒绝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民间投资者收费的执法检查,并在新闻媒介上逐步公布涉企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十)规范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向全社会公开办事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否定报备制。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严禁利用职权搞部的工作人员,未办理合法手续随意进入民间投资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抓好社会治安管理门垄断,设置行业壁垒。严禁利用职权和职便“吃、拿、卡、要”。严禁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未办理合法手续随意进入民间投资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扰乱民间投资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要开通投诉咨询热线,把民间投资者投诉纳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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